作品介绍

让学校远离危险


作者:周彬     整理日期:2014-08-25 22:14:13

不管是学校还是教师,都无意与法律做对,但有时却往往在无意识中触犯了法律。让学校远离危险,并不是要求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为了保证学生安全而缩手缩脚。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认识到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从而将这些风险防范于未然,这正是本书所意欲达到的目的。
  作者简介:
  周彬,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副教授,博士、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法律和学校管理,著有《学校法制:理论与案例》、《决策与执行:制度视野下的学校发展》等作品。
  目录:
  第一章教师体罚第一节身体伤害一、罚站究竟是体罚还是惩戒二、教师扣分,学生遭殃三、女教师罚学生裸站第二节语言暴力一、别让语言暴力刺伤学生的心二、一把伤害师生和谐的软刀子三、用生命唤醒冷漠而粗暴的老师第三节隐性的心理虐待一、全班投票逼死花季女生二、冷处理变“冷冻教育”三、谁为孩子的孤独买单第二章教学活动事故第一节教学管理一、教棒打伤学生眼睛二、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伤害三、课堂内学生互打酿悲剧第二节特异体质一、不能轻视学生的特异体质二、学校是否要对受伤学生负责三、学生突然死亡谁之过第三节体育活动一、体育竞赛受伤害二、缺乏指导致骨折三、师生玩耍误摔伤第三章学生伤害第一节人身伤害一、学生课间跌落沙坑摔伤二、乱投圆珠笔,伤到同学右眼三、“挚友二人”与他人互殴第二节财产受侵一、宿舍楼内勒索他人钱财二、校园内偷窃他人财产三、学生违纪被罚款,与法不容第三节精神损害一、因蛇引起的精神伤害二、侵犯学生隐私权,引起跳楼事件三、管理不当引发学生精神病第四章教学设施第一节学校建筑一、楼梯护栏垮塌,造成人身伤亡二、教学楼脱落红砖将学生砸死三、化学实验室内学生中毒第二节体育设施一、球拍脱节击中学生右眼二、拔河活动中铁螺母击中学生头部三、球门倒塌将学生砸死第三节实验用品一、酒精灯烧伤学生案件二、实验爆炸击中学生右眼三、试管爆裂导致硫酸溅出第五章校外活动第一节交通事故一、学生公路跑操酿悲剧二、上下学路上险遭不测三、中学生驾摩托车遇险第二节出游风险一、动物园乘电梯惹事故二、春游放风筝戳伤眼睛三、学生跑跳绊倒磕门牙第三节溺水事故一、翻墙出校游泳失性命二、好心救人却被水卷走三、学生清理游泳池溺水第六章学校管理第一节食堂管理一、菜中异物令人失胃口二、百十名学生食物中毒三、小摊小贩的食品诱惑第二节消防管理一、剧场起火令百人伤亡二、开学初遭遇火灾险情三、无心之过却引火上身第三节宿舍管理一、宿舍两床间蹦跳摔伤二、因迷恋网络夜不归寝三、入宿舍盗窃惊醒女生第一章 教师体罚
  第一节 身体伤害
  一、罚站究竟是体罚还是惩戒
  案例回放
  案例1 李某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上午班主任吕某按照常规逐个检查学生完成家庭作业的情况,并要求凡是检查到未完成作业的学生都站起来。当时包括李某在内共有10名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而罚站。大约站了半小时后学生李某突然晕倒在地,牙齿被碰掉两颗,住院共花医疗费615元。为此,李某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理由是教师吕某因其子未完成作业罚站,致使其晕倒在地。这种行为属于体罚行为,是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学校和教师要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学校和该教师赔偿。而教师吕某则认为当时为了区分完成作业的学生和未完成作业的学生,所以就令未完成作业的学生站着,这是教师应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一种教育管理手段,并不是体罚。教师吕某的行为到底是体罚,还是合法行使惩戒权呢?
  案例2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陈某上课期间多次捣乱,乱扔纸团或粉笔头,教师张某多次劝说,该生不但不理,还变本加厉地捣乱喧哗,影响其他同学上课。于是教师张某罚其在教室外站了十分钟。家长认为教师张某侵犯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赔偿。其要求是否合法?
  法制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罚站,估计很多老师也都在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中采用过这种惩罚方式。但在案例中呈现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家长认为罚站是教师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则认为罚站是一种教育管理手段,教师有权管理学生。那么罚站究竟是体罚还是惩戒呢?我们就以这两个案例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其实要搞清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体罚和惩戒,或者说是界定惩戒权行使的合法界限。
  关于教师是否有惩戒权的问题,虽然还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指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同时该法律第8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也明确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惩戒权。学校和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它不仅能确保教育活动的有序进行,还能充分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惩戒权的行使也是有限度和有原则的,必须要确保惩戒目的正当性、手段相当性、法益均衡性和程序合法性等原则,否则,就可能使合法的惩戒质变为体罚等违法行为。解立军:《从两个案例看惩戒权行使的合法界限》,载《中国教师》2007年第2期,第52—53页。
  在对体罚和惩戒作了大致区分后,我们再看上面的两个案例。案例1中,学生未完成家庭作业的行为不属于越轨行为,并没有侵害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惩戒的对象。班主任在进行惩罚时未考虑二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和该生的身体状况就令学生进行长时间罚站,不符合惩戒手段相当性原则,因此,教师吕某对学生李某采取的罚站不是惩戒,而是一种变相体罚的侵权行为,学校和教师吕某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教育部制定和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学校也可以依法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处理。而案例2中,学生陈某在上课时捣乱喧哗,影响到教师上课及其他同学听课,其行为属于越轨行为。教师虽然剥夺了该生的受教育权,但是与全班学生的受教育权相比,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教师为了保障其他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让陈某到教室外罚站,符合惩戒目的的正当性、法益均衡性原则。罚站十分钟并没有严重损害该生的身心健康,它属于合法的惩戒行为,学校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教育启示
  1·明晰体罚与惩戒的概念界定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在中小学中,不少教师通过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其感到疼痛,以这种方式来责罚不遵守纪律或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例如,用教鞭打手心,打耳光,用黑板擦、扫帚等责打学生,甚至命令其他学生轮流打某个学生,或在学生脸上刻字等等。我们也经常会提到变相体罚,它可看成是体罚的一种类型,是指教师为了维持教育教学秩序,不直接接触被罚学生的身体,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被罚学生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方式。方益权,杨建:《变相体罚及其法律责任》,载《教育科学研究》2009年第10期,第36页。例如,罚站、罚抄课文、罚做值日、不让吃饭、放学后不让回家等等。而惩戒,即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蔡海龙:《学校体罚及侵权责任研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61页。它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制度形式,通过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惩戒规则,通过规范化、系统化的规定来达成纠正失范行为、教育学生的目的。例如,对违纪学生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等。
  2·把握惩戒与体罚的“度”,勿把体罚当作合理惩戒
  我们在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中提倡教师进行合理的惩戒,而不是体罚。但是真正能清楚地区分惩戒和体罚还是很难的,往往教师在惩戒方式上稍有不慎就会变成对学生有所伤害的体罚。所以,建议我们的教师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于那些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影响其他学生学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我们要通过合理的惩戒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对于一些轻微违规行为,我们不应该采取惩戒而更多的是要进行说服教育。另外,教师在惩戒中也要充分考虑受罚学生的体质、性别、生理、情绪等状况,尽量选择对学生侵害最小、又能取得较好效果的惩戒手段。教师的惩戒行为决不是单纯地为惩戒而惩戒,一定是要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运用教育机智,寻找比惩戒更好的教育方式
  我们会发现对于一些学生的问题行为,盲目和冲动地对其严惩,并不会产生很好的教育效果,反而会使学生的行为更加激进,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甚至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变本加厉。例如,有些调皮捣蛋的学生并不把罚站当作惩戒,而是认为这正是在全班同学面前“炫耀”自己的机会,从而导致整个教学过程出现混乱。这时,我们的教师不妨运用自己的教育机智,寻找多种教育途径和最佳契机,让惩罚更具艺术性,不仅让学生容易接受,还能起到教育的目的。比如,可以罚学生唱歌,罚犯错误的学生为班集体做一件好事等等。教师在采取惩罚前应该尽可能地进行友善的说服、引导和感化,创设一种情境让受罚者自我感悟和自我反思。其实一些违规学生身上也有“闪光点”,将惩戒与赏识教育结合起来更能取得好的教育效果。
  二、教师扣分,学生遭殃
  案例回放
  李洋尽管学习上有点吃力,但一直是个活泼开朗的学生。但从四年级开始,他的父母发现他变了,他回家后经常闷闷不乐,一句话不说,要么把自己锁在房间里低声哭泣。问他为什么,他却始终不肯说出原因。原来,某周一上午升旗仪式,学校要求所有的学生统一穿校服,李洋当时忘记穿,班级因此被扣了班分。班主任王钦刚很生气,先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一顿辱骂,随后让李洋站到讲台前,摘掉眼镜,连打几个耳光,打完后,还让李洋流着泪一直站到放学。
  李洋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要求学校调查处理。学校对此事进行调查,李洋叙述了整个挨打经历,并反映曾经多次受到班主任的打骂,班上其他学生也因未按时完成作业、迟到等种种原因受到班主任不同程度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在被问到“为什么要对学生施暴,体罚学生时”,班主任王钦刚表示自己是迫于工作压力,并且坚持认为这是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严厉就是对学生真正的负责。
  之后,校方对王钦刚的行为做出处理,责令其退出教师岗位,向学生家长赔礼道歉,取消评先进资格,扣发相应奖金,并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可是李洋并没有因此走出被体罚的阴影,精神处于恐慌之中,常常独自发呆,害怕见人,夜间睡眠差,经常做恶梦,幻觉性地把“老师”看成“怪兽”,形成恐惧、自卑、厌学等异常心理,班上同学也开始疏远他,小学毕业会考后不久,李洋被父母带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延迟性心因反应,属精神病。这一年,李洋虽被一所普通中学录取,但因为病情影响一直没有上学,在他看来学校里的所有老师都打人。造成李洋这一病情的最大祸首就在于王钦刚老师的严厉体罚,给李洋心理造成无法摆脱的阴影。
  法制分析
  本案中教师王钦刚发现李洋没穿校服,班级被扣分,不是及时进行劝告、纠正,而是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体罚手段对其辱骂和挨打,并且长期采用这种方式对待班上其他违纪的学生。王钦刚的行为手段恶劣,严重侵犯了李洋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了李洋身体上的伤害,更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创伤,以至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尽管这位教师认为自己的“严厉”并没有错,但毋庸置疑,他体罚学生的做法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都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此外,未成年人毕竟心智各方面还处于不成熟阶段,难免会犯错误,但只要没有触犯法律,作为教师或者家长都应该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在《小学管理规程》第23条规定:“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可以说,教师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教师职业守则,也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造成李洋身心受伤的主要责任在于班主任,然而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责任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教师法》第37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中都提出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对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也从不同程度对因体罚造成学生受伤的事故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若情节严重,如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结果,以致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育启示
  1·体罚学生绝非“灵丹妙药”
  受“师道尊严”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很多教师认为“责罚”是教导孩子“成人”、“成才”强有力的手段。“现在的学生难管理,有想法,个性强,简单粗暴的行为能够有效扼杀学生的恶习”,这是有些教师总结的经验,也是无奈之举。一些家长还时不时跟教师说“小孩不听话,你就好好管教”。在教师看来,只有让学生在犯错后尝到苦头,感到痛苦,学生才能真正悔悟,这样就慢慢助长了“体罚”这一毒瘤的快速形成。往往这种错误的想法,使得体罚成为一种习惯,最终适得其反,多数学生会产生自卑、仇恨等心理,表现出报复性的行为和逃避性的行为。事实也证明教师的暴力会导致学生暴力行为的增加,学生反社会行为的比例与教师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行为之间明显相关。像魏书生、李镇西等很多名师他们一点都不用体罚,照样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可见,体罚并不是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教师必须转变这一观念,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从而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中摆脱“体罚”,让自己快乐,从而快乐学生。
  2·教师不可将施暴作为“解压”的有效手段
  不可否认,如今教师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除正常的备课、教学、批改作业和管理学生外,还有许多非教学的任务和压力,如升学压力、学校评价、家长工作,以及职称评定晋级等,这些又跟教师的待遇、奖金、地位等现实利益紧密相连。教师背负着来自学校、学生、社会、家长等各方压力,这种巨大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来自香港的调查显示,教师的职业压力仅次于警察,排在所有职业的第二位。如此大的压力总要有释放的途径,对于教师来说,最容易找到的压力释放对象当然是学生。很多时候,教师并不是存心去伤害学生,体罚事件只是在其身心疲惫、心理压力巨大、失去理智平衡性和控制力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一种激情状态的情绪宣泄与释放。这样的辱骂和殴打看上去是在教育学生,实际上不过是把学生当成“出气筒”,一个发泄的工具。一旦教师的行为失控,就会酿成伤害学生的悲剧。教师在巨大压力的环境下,更需要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心胸开阔,工作之余休闲娱乐,放松自己,以愉悦的心情面对学生。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会让教育教学发挥最大功效。
  3·教师的体罚行为会给学生带来一辈子的伤害
  目前由于体罚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日益增多,一方面是教师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管教方式会给学生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另一方面是一些教师已经养成了体罚学生的习惯,认为偶尔一次或者轻微的体罚并不会对其产生太大的影响。可是往往这种无意识的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一辈子的伤害,成为学生心中抹不去的伤痕。有些教师生气扇学生耳光,不管教师出于何种动机,这种举动本身就是危险的,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扇耳光导致学生的听力受损伤。还有一些看似很小的处罚,却导致被罚学生产生心理障碍,如精神分裂、抑郁、学校恐惧症等。可见教师的体罚,受伤害最大的便是学生,学生不仅在身体上受到伤害,还有影响其一生的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摧残。所以,教师在采取惩罚时一定要慎重,莫把学生的生命健康当儿戏。
  三、女教师罚学生裸站
  案例回放
  云南网2009年10月24日报道,10月20日下午3时,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双龙中心小学3名学生因未按要求自带清洁用具参与教室清扫,被班主任张老师体罚。张老师要求3名学生脱下全身衣服,赤身裸体站在全班同学面前,该老师还在他们身上作画以示羞辱。该事件发生后,受到了社会大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盘龙区教育局局长李谦表示对张老师的这种行为,教育局做出最严厉处罚,不仅将其调离教学岗位,不再让其从事任何教学活动,还要求她登门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在校职工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整个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对其实行一票否决的最高处罚,这也是盘龙区教育局到目前为止作出的最严惩处。
  据了解,这位张老师是今年9月盘龙区刚刚通过社会招聘的新教师,还处于见习阶段,见习期要到明年9月,而按照规定,待试用合格以后才能被受聘为正式教师。体罚学生,败坏师德师风的事件一出,张老师就被立即处以待岗学习,禁止了一切教学活动。虽然在事后她曾到学生家里登门道歉,但由于过激的行为,始终不能得到家长原谅。之后,校方出面由校长亲自到学生家中登门道歉,家长得知张老师受到教育部门严惩并已及时调离教学岗位,学校也安排了新班主任,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得到了保证,心里才安慰许多。盘龙区教育局这次严惩也是为了警示所有教师引以为戒。“云南女教师罚3小学生裸站被禁止从教”,载http://news.163.com/09/1024/17/5MDJ4ONC00011229.html。
  法制分析
  本案中张老师令三位学生当众裸站,这种体罚行为严重侵犯了这三名学生的人格尊严。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从出生时起就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而存在。人格尊严是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当然也是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认为由于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具有人格尊严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公民无论年龄大小,人格尊严都一律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之外,接触最多的就是学校,因此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主要场所。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张老师作为一名还未正式上岗的新教师,出现这种恶劣的行为更应受到严惩。自身缺乏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师德,根本不符合一名合格教师的标准。该教育局对其进行严惩,也是对其他教师的一个警醒。教育局在对该教师的处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的最高处罚。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师德的底线和受惩处的失德行为。任何一名教师只要做了超越师德底线的事情,就要受到“一票否决”,取消教师资格。通过这种强硬手段来治理教师失德,有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按照法律规定,她的行为甚至已经构成了侮辱罪。让这三名同学在全班同学面前裸站,这一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手段恶劣,严重侵犯这三位学生的人格尊严,使他们幼小而脆弱的心灵遭到了重创。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侮辱妇女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三个孩子中有女孩子的话,那么这个老师的行为就是侮辱妇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500元。本案中张老师侮辱学生的行为已经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是据媒体报道该教师只是受到行政处理,并未达到严惩的目的。
  教育启示
  1·提高教师素质,培养良好的师德师风
  师德决不是一个小问题。我们培养和教育学生的目标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德是考察一名学生是否合格的首要标准。作为教师,师德应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对学生起着榜样示范作用,教师的一言一行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教师不仅要给学生传授丰富的知识,更要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一个优秀的教师首先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在思想和行动上引领学生,给学生起模范带头作用。体罚学生其实是老师无能和缺德的一种表现,也是教师教学艺术、教学能力和个人修养欠缺的表现。如果一个老师有高尚的师德水平、深厚的教研知识和教学经验,他不可能选择体罚这种下策。
  2·建立师德社会监督机制
  我们要加强教师师德建设,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教师师德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在评价制度上推进教师注重自身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的意识,同时,让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参与师德监督,逐步建立师德建设的群众评价机制。逐步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学校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失德行为的教师,要切实追究法律责任。调动各种力量来监督和规范教师的师德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
  3·构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
  教师要尊重学生,即使学生犯了一定的错误,教育者也应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和尊严。尊重是爱的表现,爱是相互的,相信教师对学生多一份关爱和体贴,学生自然就会爱戴和尊敬教师。如果师生之间相互尊重和信任、关系密切,学生就会将教师的惩罚视为对自己的关爱,能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同时尽力维护与教师的密切关系。在这种教育氛围下,惩罚也不再被看成是令人畏惧和恐怖的,而是一种约束和规范学生行为的教育手段。相反若教师过分追求权威,师生关系紧张,学生会认为教师的惩罚是处处针对自己、看不起自己,容易产生逆反和抵触心理,造成学生对教师的反感,达不到真正的教育效果。从教师教育学生的角度来说,教师有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爱学生的义务,营造一种轻松融洽的师生氛围,架起师生心灵沟通的桥梁,不但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也会向你敞开心扉。正因为学生喜欢你,才会激发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学习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教师的教学。
  第二节 语言暴力
  一、别让语言暴力刺伤学生的心
  案例回放
  案例1 一个小男孩长得很胖,有140斤,数学成绩不好,他的老师曾多次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他笨,还嘲笑他“像头猪”。一次期中测验,他考了35分,老师在课堂上问他:“35比140是多少?”男孩紧张,不明白什么意思,此时全班同学都哄堂大笑。老师才说:“真长了个名副其实的猪脑子,怪不得成绩与体重成反比!”男孩伤心地哭了。
  案例2 小强(化名)是南京市人民中学的高一学生,常常不按要求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但因为有点“小聪明”,所以成绩还不错。有一次考试,小强考得比较差,老师课后和他谈话,最后为了鼓励他,老师说了一句:“你别以为有点小聪明就了不起?其实你不怎么样,以后再这样继续下去是考不好的。”这样一句看似关心激励的话,却带给小强很大的失落感。从此他对学习丧失了信心,开始厌恶学习,贪玩,泡网吧,打游戏,小强的父母为此着急万分。
  案例3 李晨是某中学的初二学生,从初一开始因为贪玩,不专心学习,导致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班主任张老师很是着急,经常找他谈话,他自己便暗自鼓劲,回家认真巩固复习。一次期中考试下来,成绩的确上升不少,尤其数学成绩以往总在及格周围徘徊,这次居然考了80分,他心里自然很高兴,心想这次班主任肯定会在全班表扬他了。可是张老师看到他的这个成绩,不但没表扬,反而把他叫到办公室说:“李晨这次成绩怎么考得这么高,是不是抄别人的呢?作弊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听到这句话,李晨很失望且痛心,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从此,李晨不但不努力学习,反而开始捣乱班级纪律,违反校规校纪,自甘堕落,最终初中没毕业就退学了。可见有时老师的一句话会对学生一生的发展造成影响。
  法制分析
  所谓“语言暴力”,是指教育者使用侮辱、贬损、恐吓、嘲笑、歧视等不文明语言对他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语言暴力看似比体罚显得文明,其实不然,它带给学生的伤害无法挽救和弥补,有时甚至比体罚还严重。体罚更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其痛苦可能是短暂的,但语言暴力的伤害却是长久的,不仅侮辱了孩子的人格,损伤孩子的自尊和自信,摧残学生心理健康,严重的还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的勇气,引发厌学、逃学、违法犯罪、自杀等严重恶果。以上三个案例,都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语言暴力的行为,这些语言从不同程度都刺伤了学生的内心,致使学生听后会越发自卑,从此厌恶学习,一蹶不振。案例1中的教师骂学生“猪脑子”,这属于辱骂性语言;案例2中教师对学生的说话口气,属于贬损性语言。而案例3中教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武断地说该学生取得的进步是作弊得来的,却没想过这是学生利用课下认真温习巩固的结果。教师这样不相信学生,不及时肯定学生,反倒冤枉学生,给学生沉重的打击,让学生觉得就算自己再努力也会被教师看成是不劳而获,因此没有继续努力的必要。
  目前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禁止教师的语言暴力行为,但很多专家都在呼吁并建议立法明确语言暴力的概念,同时规定禁止性条款及有效的惩戒方式,以减少和杜绝校园这种不文明的现象。有些地方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禁止教师的语言暴力行为,比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员工应当依据师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对未成年人做出良性示范。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采用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伤害的言行。”从立法上加强规范有必要,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教师的语言暴力行为,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
  教育启示
  1·教师避免用“激将法”教育学生
  一些老师认为“爱之深、恨之切”,用语言“激将法”可以使学生顿时悔改,积极向上,于是“坏学生”、“笨死了”、“你一辈子也不会有出息”等恶语便不加思考地抛向学生。殊不知,因为孩子天性纯真善良,他们幼小的心灵最容易受到伤害,这样做往往事与愿违。这些极端的话语会重重刺伤孩子稚嫩的心灵,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信心,甚至给孩子一生留下不可抹灭的阴影,有些孩子甚至因此结束自己年幼的生命。据有关调查和研究发现,由于孩子的自我认知水平低,他们往往根据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认识自己,尤其看重心目中崇拜的老师或父母的评价。教师某种具有“权威性”的评价,会给学生带来消极的反应,因此教师不能给学生“贴标签”,否则会让学生产生严重的自卑感。长此以往,学生会不知不觉按“差生”的标准行事,逐渐变成真正的“差生”了。
  2·心理疏导帮助化解潜在危机
  由于师生地位上的差异,一旦学生们受到侮辱和伤害后,学生的一些情绪行为、言语变化、人际交往方式都会发生改变,往往无从发泄,只能将这些情绪积压下来或采取极端的自我毁灭方式加以反抗。学校应配有专业心理老师,开设心理辅导课程或建立心理咨询室、情绪释放室等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给学生一个释放压力和不满的空间。学生想不通的时候,可以向心理老师咨询和求助,起到心理缓解的作用。因为这种事情在现实中真的很难避免,所以理解学生的感受,教会学生如何从心理上化解潜在危机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学生心理上长期得不到缓解,积郁久了,可能会导致更多悲剧事件的发生。心理老师要切实帮助学生去分析,理解对方的这些语言行为并没有给他们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使他们形成一种积极的观点,即对方的这些语言可能说明自己在某方面做得还不够好,需要加以改进。加强学生对语言伤害的心理抵制能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3·掌握恰当的强化学生学习动机的方法
  在强化动机理论中,我们会提到正强化和负强化,它们二者都能起到增强学习动机的作用。如教师适当的表扬与奖励、减少作业量、取消频繁的考试、学生取得优异的成绩等便是正强化或负强化的手段。惩罚则一般起着削弱学习动机的作用,但有时也可使一个人在失败中重新振作起来。这就需要教师运用智慧去选择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实现惩罚效果,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能合理地增强正强化,利用负强化,减少惩罚,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水平,改善他们的学习行为及其结果。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也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学生缺乏学习动机可能是由于某种缺失性需要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而引起的。教师过于严厉和苛刻,动辄训斥和批评学生,学生的安全需要和尊重需要得不到满足,这就会成为学生学习和自我实现的主要障碍。因此,教师不仅要关心学生的学习,还应该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情感,以激发其学习动机。
  二、一把伤害师生和谐的软刀子
  案例回放
  据山西商报报道,一个有着16年教龄,曾多次被市、区、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的老师,竟被自己15岁的学生告上法庭,理由是学生认为老师用“吃屎”、“蠢猪”等粗话侮辱了自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学生状告老师侮辱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是师生关系的被告程秋硕和原告王晓峰(化名)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出庭。
  15岁的王晓峰,2004年10月转到尖草坪三中154班借读。法庭上,王晓峰的父亲王建华提出,在儿子借读期间,程秋硕老师曾多次对其殴打、辱骂。儿子刚进班不久,程老师就因一件小事,不分青红皂白将王晓峰和另外两名同学打了一顿,其后还多次揪耳朵、扇耳光、殴打头部,并频繁使用“吃屎”、“蠢猪”等低俗语言侮辱学生。最近一次上数学课时,因王晓峰未能做出练习题,程老师大怒,并告知所有学生,不准和蠢猪王晓峰来往。从此王晓峰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周围的同学开始疏远他,让他感到很孤独,严重自卑,不敢去学校。原告提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严重创伤,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程秋硕老师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人民币,并当着全班同学面公开向王晓峰赔礼道歉。
  而程秋硕老师及其代理人则认为,她主观上只是想帮助王晓峰进步,显然不具备侮辱罪的条件。对于王晓峰所说打骂侮辱学生致使其不愿再上学的相关事件,程秋硕老师表示与事实不符。庭审过程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经过几个小时的“师生斗”,案件最终未能尘埃落定。成巍:“被骂‘吃屎’和‘蠢猪’,初中生状告老师侮辱”,载http://edu.people.com.cn/GB/1054/3949299.html。2006年1月13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人对被告人程秋硕犯侮辱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对其同时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王晓峰对被告人程秋硕的起诉。上诉人王晓峰随后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学生状告老师,指控证据不足”,载http://www.tynews.com.cn/sci_edu/2006-06/11/content_2193921.htm。
  法制分析
  该案件是山西省首例学生状告教师案,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就本案来说,原告律师认为教师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学生的精神损失。但从法院审判结果来看,上述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我想从这样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刑事法律对于在犯罪而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要追究犯罪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其次,该教师的辱骂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要符合四个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上要求是一般主体,且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侮辱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指直接故意,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这种目的往往是行为人的个人目的。而侵犯的客体是指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侮辱行为的发生也必须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公然进行,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等。本案中,教师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损毁他人名誉或人格尊严的故意,而是出于对学生的教育,因而,无意中对学生造成伤害,属于过失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教师对学生的行为,主要是对人身进行的伤害行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但只是一般的打骂,只能定性为体罚学生。并且,学生停学与老师的批评教育之间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从上述构成要件来分析教师的行为,由于不具备构成侮辱罪的所有要件,故不能构成侮辱罪。第三,该教师的这种行为的确要受到教育部门或纪检部门的批评教育,根据学生身心受伤害的程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帮助解决。教师在教育学生时有时缺乏耐心,采取的教育方法不当,无意中会给学生造成一定伤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学生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属于教育方法问题。
  这起学生状告教师的案件虽然没有成功,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师道尊严”传统观念的严峻挑战。在张扬个性、尊重人格和主体回归的人文时代,师生之间应该是民主平等的关系,然而却因教师无意识的一句话,伤害了学生,破坏了良好的师生关系。可见,语言暴力是一把伤害师生和谐的软刀子。
  教育启示
  1·学生、家长维权意识日渐强化
  语言暴力其实就是一种变相体罚方式,它对学生的伤害不亚于体罚给学生带来的疼痛。因此我们呼吁学生和家长,如果遭遇教师的“语言暴力”应该勇敢地站出来说“不”。从目前一些案例可知,随着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断完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学生和家长维权意识日渐强化,一旦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就会想尽各种办法包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有时教师几句善意的批评也会引发学生很强的抵触甚至厌学情绪,学生误把严厉批评当作语言暴力,这时家长应当理性和公正地看待问题,不能偏袒孩子,要增强学生的耐挫折能力。
  2·教师的“良言”有助于维系和谐的师生关系
  良好的师生关系要靠和谐的语言来维系。轻松、融洽的语言环境,能为师生搭建积极向上、民主平等的交往桥梁。在学生出现错误和面对失败的时候,他们更需要教师的宽容、理解和鼓励,而不是责骂和惩罚。有时教师的一句鼓励、表扬和问候,就会温暖学生内心,加速学生前进的动力,从而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教师要对自己的话语负责,抵制“语言暴力”,它不仅侮辱学生人格,损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而且容易造成师生间的对立情绪,产生隔阂,影响教学效果。
  3·准确掌握批评学生的语言艺术
  既然“语言暴力”带给学生的只有痛楚和伤心,那么教师不如换种婉转的批评方式来教育学生,这不仅使他们容易接受,而且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聪明的教师总是善于用富有情感的语言去感化、去塑造学生,努力使学生不断地进行自我反省、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最后达到自我完善。教师要善于给予学生正面的评价,不要一开始就打击他,认为他无可救药,而是首先要尊重他、相信他,之后再批评他,以此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学既具有科学性也具有艺术性,它的艺术性也表现在教师批评学生的语言艺术上,批评一定是就事论事,在恰当的时间和恰当的地点展开,批评的语言也应考虑到不同学生的个性特点:对自尊心强的,批评时要照顾面子;对好胜的,不妨先肯定其成绩;对性情软弱的,批评中含有鼓励和信任!教师对学生及时、得体的激励和唤醒,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有时甚至能影响学生的一生。
  三、用生命唤醒冷漠而粗暴的老师
  案例回放
  2003年4月12日,重庆市渝中区某校15岁的学生小婷因未能按时到校,耽误了两节课,被班主任汪某用木条打了,汪某还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很凶地责骂:“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小婷感到很委屈,当天上午第三节课是汪某的语文课,整节课小婷都趴在桌上哭泣,还写了遗书,她在遗书中流露出对老师和家长的怨恨,她这样写道:“汪老师您说得很对,我做什么都没资格,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您放心,我不会再给您惹事,因为这个世界上不会再有我这个人,我对您的承诺说到做到……”小婷在课堂上的异常表现汪老师却是置之不理。下课后12时30分左右,小婷便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渝中区教委对汪某作出了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汪老师为此事故感到很痛心,她没有想到、更无法理解自己对学生过分的伤害,会让学生走上极端。法院在审理查明汪某的犯罪事实后,还查明汪某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数落、挖苦和打骂学生;小婷在初二下学期以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有早恋现象;小婷的父母因感情问题对她也有一定影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汪某当着众人的面体罚迟到的学生,并在这过程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伤害该生的自尊心,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学生名誉,最终导致学生跳楼自杀的后果,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鉴于其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引起小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汪某又具备缓刑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此,区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小婷的父亲在法庭宣判后认为,判决量刑过轻,被告人汪某不适合缓刑。2003年8月25日,小婷的父亲又向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0月1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沈义:“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一教师侮辱女学生一审被判刑”,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9/08/content_1068561.htm。
  法制分析
  在这一案例中,汪老师当众辱骂学生小婷“你学习不好,长得又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只是教师随口而出的一句话,但对小婷内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学生有轻生的念头,酿成自杀的悲剧。《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按说汪老师作为从教多年的老教师,本应知道这样的语言会对学生心理造成影响,却简单地认为对学生的辱骂是为学生好,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37条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只要违反这两条规定中的一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中提到汪某这一行为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的要件是:(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侮辱、言语侮辱、文字侮辱等。(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从本案来看,汪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他对被害女生实施了公然诋毁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不光用木条殴打数次,而且使用“坐台”(在娱乐场所出卖色相、肉体的女性)一词,来对女孩进行侮辱,让这位未成年少女根本无法承受。其次,汪某在公众场合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当着其他学生的面进行辱骂,这让该生无地自容,无法面对周围的同学。再次,汪某这一行为是主观故意的。明知当着他人的面辱骂、损毁学生,会使其人格尊严、名誉品质受到损害,且会产生恶劣后果,但仍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汪某是处于对学生的教育,事后也有悔改之意,且引起小婷跳楼自杀的因素很多,不光是老师,也包括家人等等,因此案发后,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教育启示
  1·走进学生的内心,关爱每一位学生
  案例中的汪老师是一位有着多年教龄的老教师。在她的传统观念中,学生是意志坚强的,只要是为了学生好,挨老师责骂也是应该的。岂不知现在的孩子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都是在家长和老师的宠爱下长大的,没有经历过挫折磨难,内心很脆弱,有时一句话或是一个动作,就会触碰到他们内心,让他们难以接受。因此,教师一定要准确把握当代学生的身心特点,走进学生的内心深处,了解他们的困惑和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分析和解决。在用语上一定要慎重,客观正确地评价学生,通过细心观察和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对获得的反馈信息及时加以调整和处理,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2·及时补救,把学生的不良反应扼杀在摇篮里
  不可否认,很多时候教师在处理教育问题时因为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随口冒出粗暴的话语。如果无意中说出了带有精神暴力的评价语言,之后教师一定要细心观察该学生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反应,并尽力去弥补,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让学生的不良反应及时被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语言暴力带来的精神伤害,堵住悲剧的源头。从教师对学生“语言暴力”的伤害到学生极端行为的发生,总要经历一个激烈的思想斗争过程,而这个过程就是教师进行教育弥补的最好时机。如果是教师自己错了,就应该勇敢地向学生道歉,进行自我批评,使学生的情绪得以控制,情感得到尊重,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使师生双方关系得到缓解。
  3·把握语言评价的“度”,远离语言暴力
  由于遗传、生活经历、个性特征等原因,不同学生的心理特点也存在差异。我们常说教师要“因材施教”,不仅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传授不同层次的学科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学生间的心理差异,在处理不同的教育问题时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要知道现实生活中师生之间很多悲剧的发生,就是因为教师在情绪冲动时忽视了自己“暴力语言”带给学生的心灵伤痛,所以教师要善于把握语言评价的“度”,根据不同学生的心理特点,采用不同的的评价语言,让语言暴力远离师生。本案中的小婷同学就可以看出,她生性柔弱,有极强的自尊心,面对教师的语言暴力,她选择以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来维护尊严,抵抗教师的语言暴力。如果教师汪某能把握住该学生的心理特点,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第三节 隐性的心理虐待
  一、全班投票逼死花季女生
  案例回放
  2010年5月6日央视《新闻1+1》播出的《女中学生被赶出教室后自杀》一事:雷梦佳,15岁,是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的学生,因为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周老师在4月7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投票之前,周老师让雷梦佳先回避,然后让全班同学就雷梦佳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的现象做了一个测评。测评是一道选择题,是留下来给雷梦佳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结果是26个同学选择让她离开,15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周老师决定让雷梦佳母亲朱女士把孩子领走。之后这个15岁的女孩再也没有回到学校,三天后人们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发现了她的尸体。从媒体的报道我们得知,雷梦佳是学校出了名的“问题学生”,有些高年级男生听到她的名字都会露出发怵的表情,被学校老师称为“惹事妖精”。她不仅爱欺负其他同学,而且也经常打骂她的亲弟弟,弟弟见她也很害怕。雷梦佳曾被镇上的另外两所中学劝退。最终,按照入学片区的划分,她进入了必须“收留”她的西霞院中学,在这里她重新读了两年小学,然而这里却成了她人生的最后“舞台”。
  在采访中,雷梦佳的父亲雷先生说,女儿平常性格很开朗,从没有心理问题,如果当时老师打她或者痛骂一顿,她也不会选择投河,关键是民主投票这种方式,伤了孩子的自尊。作为当事方,雷梦佳的班主任周老师表示无奈,因为班上有规定,对犯错误的同学,学生要民主评议,并且实行这种方式决定雷梦佳的去留也是学生自主管理的表现,孩子的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4月14日,媒体报道雷梦佳的事后,孟津县教育局给洛阳市教育局递交了《关于白鹤镇西霞院初中学生雷某擅自离校后溺水身亡事件的调查及处理情况的报告》。4月15日,经镇政府、学校和死者家属等五方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由镇政府、村委会、西霞院初级中学、教师本人等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9万元。当事老师接受了教育局领导批评,随后神情恍惚,该校校长也被停职。(中国青年网,2010-05-07)
  法制分析
  本案中班主任周老师因为学生雷梦佳违纪违规,就让全班学生民主投票决定她的去留,这种行为其实就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教师对学生冷暴力的表现。冷暴力也属于暴力的一种,是指不是通过殴打等行为暴力解决问题,而是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实际上,采用集体鄙视、集体排斥的做法使其孤立,从精神上给以摧残,这比对其肢体施以暴力来得更加凶猛,伤害更加严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比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周老师作为班主任也违反了《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条例》,在条例中第六条规定教师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要对学生耐心帮助,热情关怀;要努力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工作中发扬民主作风;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注意发挥集体的教育作用,在进行集体教育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这种采用民主投票的方式看似是民主的体现,但是作为教师对于雷梦佳这样的后进学生,决不能采取这种集体排挤的方式去孤立她。再说民主、公平和公正只有依靠宪政和法治这样的外围力量的制衡才能得到真正体现,个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此案中教师的行为其实就是变相体罚学生的表现,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它是以伤害学生自尊心、试图孤立排斥学生为前提的,这样的做法根本谈不上“民主”。
  而且事后媒体调查,雷梦佳在自杀前,还写了遗书,从遗书的字里行间中流露出她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可惜没人给她一个忏悔和改过的机会,最后还不忘向父母忏悔不孝。这说明一点,雷梦佳的骨子里并非装着全是一些“恶”的东西。这样的打击对她来说实在太大,她无法勇敢地去面对,只有极端地选择结束生命来逃避这场“灾难”。
  教育启示
  1·理性看待学生的自主管理
  所谓学生自主管理,实际上是学生自我管理,是在班主任指导下依靠班级主体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一种管理方法。公开的媒体报道显示,学生自主管理在很多学校都已实行。有的学校为鼓励学生自主管理,设立了校长助理制度,由学生代替校长,检查校纪,对学生进行管理,受到了家长和老师的普遍好评。而案例中周老师说投票决定雷梦佳的去留也是学生自主管理的结果。因为班上有规定,对犯错误的同学,学生要民主评议。究竟学生该如何自主管理,底线和边界在哪里?这就需要教师理性地看待学生的自主管理。
  实现学生自主管理需要教师注意宏观上的指导与微观上的调控。学生自主管理并不是意味着教师什么都不管,一切听任学生。作为班主任,应当在宏观上整体把握班级的发展方向。引导学生,使班级朝着一个明朗而又进步的方向发展。此外,在学生管理班级事务时,班主任也应时刻关注班级的动态,在微观上帮助学生实现自主管理。对于学生违纪现象的处理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惩戒方式,教师在这一方面应该理性掌控。毕竟初中学生还是是未成年人,让一群未成年人决定另外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是荒唐和不负责的行为。由此来剥夺孩子一周的教育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其说雷梦佳死于全班同学集体投票,不如说死于班主任的失职。班主任以“自主管理”为挡箭牌,将本应教导违纪学生的职能全部转嫁给了同学,让大多数同学决定某一个同学的“生死”。希望雷梦佳之死能给我们教育者一警醒,重新正视“教书育人”的责任和担当。
  2·避免“冷暴力”给学生带来的伤害
  在日常的教学和管理的过程中,一些教师对“问题学生”往往采取疏远、隔离的态度。这些看起来没什么,实际上便是典型的校园“冷暴力”,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严重伤害,并且这种伤害还具有持久性。学生犯错,理应受到批评指正,但是,教师应该采用巧妙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引导个体,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不是采用冷暴力的手段将孩子拒之门外。我们要相信人性本善,即使再调皮捣蛋的学生也有善的一面,我们要用群体的力量来帮助“问题学生”,而不是利用群体的力量来排斥“问题学生”。其实,学生的成长就是一个不断犯错的过程,教师要积极引导和教育,给学生以改过自新的机会,逐步将“边缘学生”拉上正轨,而不是采取冷漠和排斥的方式将其隔离。一个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最想得到的是他人对自己的肯定和认可,担心自己不被集体所接受,雷梦佳就成了牺牲品,遭到班集体的排斥,这种打击会导致被孤立学生的自我否定,失去进步的动力,甚至产生极端的行为。
  3·善待素质教育背景下的“异类”学生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素质教育提倡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但这种理想化的教育模式,在中国的推广却步履维艰。原因很复杂,也很简单,那就是中考、高考这种评价方式决定了当下中国还是摆脱不了应试教育。在这种大背景下,学校关注的是升学率、考试分数和成绩排名。对学习感兴趣,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被视为教师的掌上明珠,而把那些个性张扬、调皮捣蛋、不守规矩的学生视为学校中的“异类学生”。本案中的雷梦佳就属于这一类学生的典型。守规矩、听话懂事的孩子今后就是社会所需要的吗?反思当下社会,不尽然,反倒很多小有名气的人物,都不是小时候很乖、听话的学生,而是班上个性张扬,调皮捣蛋的,令老师头疼的学生。可见,我们教师不能说一味追求成绩和排名就忽视“异类学生”,对其不理不睬,剥夺受教育权等等,这样给予他们的伤害是无以弥补和修复的。
  二、冷处理变“冷冻教育”
  案例回放
  初三是备战中考的关键阶段,学生们都在紧张的复习,然而石市井陉县小作中学初三学生闫晓亮(化名)由于上课爱说话、捣乱课堂纪律甚至当堂顶撞老师,被班主任安排到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处。由于该班采取的是杜郎口式学习模式,班内每6至8个学生为一组围在一起学习。闫晓亮实际上是被孤立在小组学习之外,和同学们无形中隔绝,独处教室最后排角落,与笤帚、拖把等“并肩”学习三个月,直到被来校的家长发现。
  据16岁的闫晓亮说,他是在去年9月份被老师调座位的,之前他在教室前边第二排,他所在的学习小组里有7名同学。2010年8月20日初三开学,初三重新分班,他被分到苏国林老师的班里。第一次月考后被调到最后一桌,并且是单人单桌,与此同时,别的同学都是七八个人团坐,组成学习小组,一起听课、讨论习题。苏国林老师将他调至最后一排后,还禁止班里的同学课下找他玩儿,如果被老师发现将要接受惩罚。结果有一次他和三个要好的同学在操场打篮球,被班主任发现后,这三个学生在操场罚跑20圈。从此班上的同学没人再敢和他玩耍,他感到非常失落,也曾主动找过班主任,承认错误,请求老师原谅,并要求调换座。但苏老师并不同意他的请求,于是,闫晓亮破罐破摔,根本不学习,要么上课睡觉,要么逃课,经常和社会青年在一起瞎混。苏老师为此也作解释,称孤立闫晓亮的做法,并非恶意,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将他编入学习小组,他有捣乱的毛病,编到哪一组就会影响到那一组同学,从一定层面看,这一孤立方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闫晓亮没有太多机会和同学们捣乱了。最终选择这种方式,也是考虑大多数学生的利益。
  对此,该县教育局展开调查,由于苏国林老师教育方法失当,后续教育措施不能及时跟进,缺乏与家长有效沟通,也可看出该学校对教师管理存在漏洞。教育局要求小作中学以此为戒,苏国林要进行检查,学校视其检查情况做出严肃处理。当事老师随后主动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向晓亮赔礼道歉,同时也被暂停教学。
  目前闫晓亮已经重新回到了学习小组中来,但是他和父母对教育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并不满意。他的母亲范丽萍说,自己的孩子近半年来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并有不愿上学的念头,最后发展到几次离家出走。初三年级一个学期过去了,学校已讲完全部的课程,现在已进入复习阶段,耽误的课程难以补回。而且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生长的孩子的心灵造成的如此大的创伤也是难以弥补的。“调皮学生被老师隔离3个月,禁其与同学玩耍”,载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1_02/17/4719716_0.shtml。
  (来源:河北青年报作者:王丽媛,高其伦2011-02-17)
  法制分析
  本案中提到该学校采用杜郎口式学习模式,即“小组合作”的学习模式,闫晓亮起初被分到学习小组中,但因不能遵守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和教师讲课。班主任苏老师将其调出学习小组,单独在教室后排座位学习,同时还令其他同学不要和他交往,试图以孤立、隔离的方式教育闫晓亮。但是这种行为持续时间太长,严重伤害了学生内心,反而厌学、逃学甚至离家出走。可见班主任的这种惩罚措施并不奏效,而且这种对学生的“冷处理”做法,过犹不及。一旦这种冷处理从一时、一天延长到几个月,那这种处理就有可能“冰冻”学生的一生,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这种行为可看成是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在《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也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同样在《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明确规定。所幸的是,当事班主任并非故意伤害孩子,只是对学生实施教育方式有失妥当。事后,苏老师被暂停教学,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主动向该同学道歉,表示忏悔,并愿意承担该学生的一切补课费用等等。但是这样是否就真能弥补闫晓亮学生内心的痛楚,还是一个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
  教育启示
  1·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虽然教育一直标榜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但是很多教师在班级管理和学生管理中,对有不良习性的同学,断然采取“孤立、抛弃”的手段,最大程度地让问题学生与班集体隔离,防止“一个学生扰乱一个班”。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根除他们的不良习惯,在被孤立、被放弃的过程中,他们会自暴自弃。我们知道,人与动物最大的不同就是人的社会性。人需要朋友,需要交往,若一个学生被孤立,班级里没有要好的伙伴,自身的交往需要就无法在班级内得到满足,这时他们就会寻找另一个交往环境,很容易结识社会闲散人员。而那些人的品行更加顽劣,使得一个“好学生”最终沦落为名副其实的“坏学生”。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曾说过:“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歧视里有瓦特,你的讥讽里有爱因斯坦。”因此,作为教师我们要激励每一个学生,关爱和尊重他们,让他们在良好的氛围里健康成长。
  美国为提高教学质量,在2001年通过立法提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在这里我们提到这句话,就是想让教师有个重新认识,不要将其仅仅理解为考试成绩“不能掉队”,这只是学校教育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我们不能用一把尺子来衡量所有学生,应该采用多元的评价方式。例如给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出更高的目标,创设更大的发展空间;对学习中等的学生给予足够的重视,给予他们成长的动力;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找到优势,树立自信,让他们在不断的进步中体验成功的喜悦。这样,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进行差异化教育,不仅为每个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而且会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2·避免把工作压力转嫁到学生身上
  我们知道,当今教师承受了来自社会、学校、学生的多重压力,尤其面临升学的压力和大班额的现实环境,一些处在毕业班的教师为了提高学生考分而变得急功近利,教育方法愈加简单,不愿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问题学生身上,认为指望他们来提高整体成绩已经没有希望,于是对其缺乏耐心和指导,逐渐对这些学生产生厌烦、嫌弃心理。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值很高,但是学生却常常达不到教师的要求,这就会给教师的心理带来失望与挫折感,从而影响教师的情绪,滋长教育行为的“冷暴力”倾向。将这种压力转嫁到学生身上,长期对学生不闻不问,孤立学生,会使学生产生自卑和抗拒的心理,甚至导致“自闭症”,学生就成了牺牲品,造成的伤害可能会影响学生一生,而且这种影响也会有碍学生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对学生今后的性格也会产生影响,常常表现出两种情况:一种是面对众人往往采取回避、胆怯,不敢交流,称作“退缩性人格”;另一种是脾气暴躁,敌视他人,攻击性强,称作“爆发性人格”。总之,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个漫长的过程,教师要有耐心,秉着“成事成人”的教育理念,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让每位学生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3·与家长共携手,搭建教育的桥梁
  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学校教育需要家长配合,教师和家长沟通非常必要,沟通若能及时到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教师在面对问题学生,一定要充分发挥家长的作用,争取家长的配合。教师可以指导并帮助家长优化家庭教育,包括创设轻松民主的家庭氛围,采用正确的教养方法,纠正子女的不良习惯和心理等,从而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达成共识。教师要主动与家长联系,交流内容包括学生在学校里进步的地方,或是不足之处,或是一些行为和心理的变化,客观地分析学生行为变化背后的成因,从而引起家长的重视并及时调整教育方法。该案中的苏老师就没有做好这方面的沟通,在发现学生的不良表现后没有及时通知家长,而是断然地采取隔离的做法,显然是对该学生不负责任的表现。





上一本:哈克贝里·费恩历险记 下一本:茨威格在巴西

作家文集

下载说明
让学校远离危险的作者是周彬,全书语言优美,行文流畅,内容丰富生动引人入胜。为表示对作者的支持,建议在阅读电子书的同时,购买纸质书。

更多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