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肮脏的“熊迹”


作者:肮脏的“熊迹”     整理日期:2013-06-02 11:31:27


  
  
  肮脏的“熊迹”
  
  
  作者:梅全茂
  1997年10月30日21时许,梨城警笛嘶鸣,各交通要道戒备森严。
  新疆农二师公安看守所要犯熊光辉强行脱逃。
  天已黑,各路盘查的人马没有发现疑犯一丝踪迹。
  包围圈从外围渐渐向看守所方向缩小。31日凌晨3 时许,看守所警官潘健和武警战士热扎木、张志强在看守所外二百米的林带草丛中将浑身散发着粪便臭气的熊光辉抓获。
  原来,约21时许,熊光辉借口到外面收晾晒的衣物强行脱逃后,随即跳入菜地后面的厕所粪池内躲藏。待搜捕人员走后,爬出来钻进厕所边的洋姜地里藏了约3 个小时,在翻越菜地围墙时将腿摔折,未能逃脱。
  一掷千金
  1992年,新疆兵团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协办)决定在广东惠州筹建大亚湾博格达实业开发公司,委派经协办干部熊光辉为公司经理。上任不久,即6月份,熊光辉称与人合搞了一个集资项目,据说年回报率达26 %。消息传到新疆,11月12日,新疆一测绘大队和2 名职工分别集资54万元和6 万元;次年2 月3 日,新疆一报社集资300 万元;6 月2 日,乌市一银行天山办集资900 万元……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10多个单位和个人集资达3600余万元,这些干部职工省吃俭用了一生的血汗钱,就这样源源不断地流向广东惠阳。
  在惠阳,熊光辉财大气粗,谁都想巴结他,人人都亲切地称他“熊总”。熊光辉也到处摆阔,海景花园工程开工典礼一次就花掉35万元。熊光辉对他的朋友说要经商办企业没钱他帮忙。他在江西九江的同学给他打电话想借10万元开舞厅,次年熊光辉带去10万元汇票,连借据都没开。江苏盐城的周老板说资金周转困难,熊光辉从账上转过去20万元,后来再也没有要回。一辆价值48万元的日产“马自达929 ”,他以20.8万元卖给了广东省清远市一汽车修理厂。1992年下半年,原新疆石河子市供销社李副主任和惠州市个体户董老板合开了一家砂石厂,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李副主任找到了熊光辉,双方签订合同后,熊光辉分两次将90万元转给李副主任,李用这笔钱买了三条船,后终因经营不善,结果这笔钱打了水漂。
  乘机捞钱
  1993年2 月19日,广东省惠阳淡水镇个体户小叶等找到熊光辉,请求借款50万元。熊即从惠州市大亚湾博格达实业开发公司大亚湾熊猫办事处公司账户上开具出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叶使用。1993年3 月11日,叶还款时按熊光辉的要求,将50万元打入熊光辉个人开办的惠阳新辉实业公司惠阳建行房产部的账户。熊用其中的8.9 万余元在江西省九江市为自己购房两套,余款被其挥霍。
  1992年7 月16日,熊光辉代表兵团经协办与农二师30团签订“合作开发地产和房产合同”,合同规定:由30团于1992年7 月20日前提供730 万元汇入以熊光辉名义开设的建行熊猫办事处公司账户。同年7 月20日,熊代表兵团经协办与惠阳私营企业新大新公司签订“地皮转让合同”,合同规定:兵团经协办于1992年7 月20日前,一次性付足地皮款额730 万元,新大新公司须于同年8 月20日前将国土红线图过户给兵团经协办。签订合同当日(7 月20日),熊光辉开出730 万元转账支票,将款打入新大新公司的账户。同年8 月3 日,新大新公司经理梁国新从本公司账户开出一张70万元的转账支票,将款打入熊光辉个人在大亚湾建行熊猫办事处开设的账户。同年10月19日,熊又从建行熊猫办事处的账户开出一张58万元的转账支票,将款打入一个朋友妻子开办的“芳芳时装店”建设银行账号,该款被他的朋友及亲属全部提出用于私人购买船只。
  1994年底,熊光辉涉嫌犯罪的问题暴露。有关单位组成清欠工作小组,赴深圳、珠海等地进行清欠工作。熊光辉在跟随工作组进行债务谈判中,于1995年元月中旬不辞而别,2 月6 日,他从外地给经协办领导寄回一份辞职报告后一直下落不明。
  1996年11月26日,兵团检察院决定对熊光辉立案侦查。经过缜密布控,在广东、江西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1997年2 月17日,在南昌市滕王阁酒店附近将其拘留。同年3 月6 日,决定逮捕。
  1999年5 月13日,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定熊光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挪用、欺骗、收受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70.8万元,受贿70万元,挪用公款32万元;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10 万元。
  无力的辩白
  熊光辉不服一审法院判决,1999年8 月4 日,新疆高级法院兵团分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熊光辉属兵团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财产及其管理、使用的其他财产,均属于公共财产,也不能因承包而改变国有财产性质。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但采纳了上诉人提出在关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的意见。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熊光辉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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