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翁同稣书信笺释


作者:赵平笺释     整理日期:2014-03-30 20:40:04

《翁同龢书信笺释》中收有翁氏给二十三位友人的书信,这些友人中有少年伙伴,有咸丰六年的科考同年,有朝廷大员特别是在户部、总署的同僚,有姻亲、门生等。书写时间最早在同治二年(1863年)给彭蕴章,最后一封信给外甥俞金门,写在光绪三十年(1909年)五月翁氏去世前六天。绝大部分写于光绪年间。清王朝到光绪,国事日棘,国势日衰,而翁同龢却被推到了政治中心,经历了光绪朝戊戌变法前所有的重大事件,在这些书信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不为人知的历史细节。张荫桓,是翁氏在户部、总署最倚重的助手,书中收有翁写给张的一百零七封手札,涉及甲午战争、战后赔偿军费三次大举外债、德军强占胶州湾、俄国乘机占领旅顺港等重大历史事件。目录:
  序
致谭钟麟函
致延熙函
致彭祖贤函
致刘秉璋函
致曾国荃函
致张荫桓函
致张謇函
致盛宣怀函
致曾纪泽函
致恽祖翼函
致杨崇伊函
致汪鸣銮函
致费念慈函
致周子京函序
  致谭钟麟函
  致延熙函
  致彭祖贤函
  致刘秉璋函
  致曾国荃函
  致张荫桓函
  致张謇函
  致盛宣怀函
  致曾纪泽函
  致恽祖翼函
  致杨崇伊函
  致汪鸣銮函
  致费念慈函
  致周子京函
  致孙家鼐函
  致张词甫函
  致俞钟銮函
  致俞钟燮函
  致俞钟颖函
  致吴儒卿函
  致叶茂如函
  致徐印士函
  致孙毓汶函
  佚名函
  后记
  九
  西饷宝银短至四千余两,库中不得辞其责,而断不肯任其咎。行且人告,只能杜将来耳!
  此款著落何处,实难悬断,若于平余中分年弥补,似可行,但须奏准,统俟裁酌。弟卸管库一年矣。
  弟名顿首
  清制于征收正赋以外的多收部分。清初各省凡交解正饷,每千两额外加征耗银二十五两,雍正八年明令减免一半。乾隆三年命令把平余留在各省司库,遇事奏请动用,此制延用至清末。
  按:此札未具月、日,恐写于光绪十二年。
  户部发给新疆的饷银,少了四千余两,户部银库当然有责任,但没有证据,不能断定银库干没了这四千余两银子,也许在中间环节上出了毛病。因此翁氏建议在“平余”中分年弥补。翁氏于光绪二年任户部右侍郎,光绪八年八月分派管理户部三库事务,光绪十一年调补户部尚书。分管三库事务是“副部长”的事,当了“正部长”管库事务就卸任了。所以推断此函写于光绪十二年。
  户部银库是最容易出事的部门,就在光绪十二年十一月,银库书吏恩涛发库银一百万为河工用款,自己得费一万,此时管理三库事务是户部侍郎孙诒经,将恩涛斥革以了事,遭到御史弹劾,户部堂官七人(包括尚书阎敬铭、翁同龢)以溺职例,革职,奉懿旨均著加恩改为革职留任,直到十三年年底才开复革职留任处分。
  十
  毅斋屡有归志,此时固万万不能离其幕府。有罗孟咸、周铁真两君者,皆豪杰之士,可分其任否?两君楚材也,兄知之必审,便中示及。
  按:此札未具月、日,未署名。
  毅斋为时任新疆巡抚刘锦棠。《清史稿》记:“先是,锦棠以祖母老病,累疏乞归省,不许。十三年,申前请,始俞允。”此札恐写于光绪十二年。
  翁氏对刘锦棠评价甚高,光绪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日记》:“归写对,有刘毅斋对,集《争坐》字甚切:齐名曾左无前绩,开府秋师第一人。”
  十一文卿吾兄大人阁下:
  两读手书,勤勤无已。六舟来,备述兄精力强健,惟左目昏花。昨惠笺,字势较前散缓。并闻再请归田,此诚万不得已之举。然疆寄之殷、边琐之重,数十族之堆结,数万里之长城,代之者谁耶?此则下走所中夜忧愁、耿耿不寐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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