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社会正义的思想追寻


作者:胡波     整理日期:2014-02-21 08:16:04

本书是一本简明的社会正义理论读本,全书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讲述社会正义思想的起源——希腊哲学的转向;
  第二部分,讲述社会正义思想的发展——休谟、霍布斯、康德等人对社会正义理论的探索;第三部分,讲述社会正义思想的现状——马克思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
  全书内容紧凑,全面展现了这一学科领域的研究的主要成果,行文并不呆板,作者把自己的思考穿插其中,对每种思想的脉络都加以清晰明确的解释。
  作者简介:
  胡波,196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博士。现任重庆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政治学所所长、研究员,中国价值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和社会正义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研究”,著有《社会理想境界研究》。
  目录:
  导论社会正义的思想追寻
  第一章古希腊哲学的转向与政治哲学的开启
  第二章两种正义理论:德性正义论与契约正义论
  第三章作为公平与法制的社会正义体系的奠立
  第四章社会正义论视域中的政体问题探讨
  第五章从利己心到公利心——休谟的情感主义正义论
  第六章自由的维护与限制——康德的自由主义正义论
  第七章功利与权利的结合——密尔的混合论正义观
  第八章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马克思的批判正义论
  第九章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的制度正义论思想
  第十章马克思与正义——在论辩中重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
  一、功利主义思想及其批判
  1.从自我功利主义到总体功利主义
  西方最早的功利主义思想出现在古希腊,即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批判的那种简单而粗陋的自我功利主义。这种功利主义将自我利益视为正义的标准:有利于自我利益的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非正义的。按照这个“正义”的定义,那么对统治者或统治者集团而言,有利于统治者利益的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非正义的。而统治者往往掌握着国家的立法权,他们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自身利益标准合法化、强制化,于是统治者的利益也就成了社会普遍通行的正义标准。所以从自我功利主义出发,最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强权即正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将正义建立在了社会特定利益标准的基础之上。如果特定的自我利益可以成为正义的标准,那就意味着不同的特定利益就有不同的正义标准:强者有强者的正义标准,弱者有弱者的正义标准,统治者有统治者的正义标准,而被统治者也有被统治者的正义标准。标准成了因人而异的,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对普遍统一的正义标准的寻求。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普遍的正义,是为了合作互利的目的而需要约束对他人的侵害行为,从而需要培养人们超出狭隘的自利欲望而对公利和他人利益的关切与尊重。如果正义以自我利益为原则,非但不能发挥上述两种积极作用,而只会更加激发和助长人们的自私自利之心,从而助长人与人之间的分裂与对抗。因此古代的自我功利主义本质上是反正义的,它背弃或歪曲了普遍必然性正义的本意与目的,从而也就否定和取消了正义本身。
  近代的思想家们对古代的自我功利主义进行了重要的改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将自我功利原则改造、修正并提升为一种整体功利原则。所谓整体功利原则,就是将社会整体的最大幸福作为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全部道德与正义的根本依据所在。凡是有利于增进整体幸福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非正义的。总体幸福取代自我幸福成为正义的功利标准,这就是近代功利主义与古代功利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密尔所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者以幸福为标准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的幸福。”这种以整体功利为原则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休谟。休谟首先指出了正义是以效用为标准的,社会效用是构成道德的主要部分——正义的基础。正是因其对增进人类公共福利的必要用途,正义才得以产生与存在。因此正义并非凭空而来,而有其经验事实的根源,“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做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休谟从正义产生的客观原因与目的中得出正义的公共效用标准与依据,这就为近代的整体功利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
  边沁通常被看作是近代功利主义思想的创始人和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他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被视为近代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与基本观点。边沁的主要思想是:要以社会整体功利的最大化作为我们追求的根本目标,这也是社会道德的根本依据所在。他的理由是:利益、功利作为人类幸福的基础和快乐的根源,构成了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与目的,因此功利标准也就应成为人们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边沁的意思就是说,既然功利是构成幸福的基础,而人人都追求幸福,那么社会以追求全部功利总量的最大化为目的就是最正当不过的了。边沁主张的这个功利标准又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他认为功利最大化原则就是我们判断社会制度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而不赞成将权利原则作为判断社会正确与否的标准。在他看来,不存在道德权利,所有权利都只是法律的产物,而与道德上的“应当”与“必须”无关。“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权利只是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道德必然性;权利原则是纯粹的法定原则而与道德无关,因此它不能作为判断社会制度正确与否的标准和依据。通过对“权利”的非道德性理解,边沁就将功利原则与权利原则彻底地对立了起来。
  2.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边沁功利主义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它有否定个人利益与权利的非正义倾向,对此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他的驳斥与批判。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严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功利主义仅以社会整体功利的最大化为唯一的目标和标准,这就意味着它不关心整体中的每一个人是否得其所应得,只要总和利益做到了最大化就被视为正当的。甚至为了整体功利的最大化,它可以剥夺与侵占一些个人的应得利益,只要这样做有利于增加社会功利的总量。即“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为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获得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这种整体主义实际上取消了个人的独立地位,而以社会总和的功利目的取代了普遍的个人利益与幸福目的,也就取消了在独立的个人之间公平分配功利的问题。
  其二,功利主义只主张功利原则而否定或反对权利原则,这就使它为了功利最大化目的而可以侵犯与剥夺个人的权利。权利之所以是必要的,就在于它确立了每个人在社会上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同时也划定了人与人之间及国家对个人的行为正当性的界线。如果没有这样的强制性界线,就会造成人们之间普遍的相互侵害,人们就不可能合作互利,而试图通过普遍的合作互利而实现普遍的自利目的也就没有可能。因此权利实际上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它来自于人的自我存在与发展这一根本目的的要求,因此具有了道德的价值意义。正是有了道德权利在先的存在,才需要用法律的强制形式加以维护。所以对权利的保护就应成为一个普遍的道德原则,作为评判社会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而功利主义以功利原则取代和否定权利原则,就有使人们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基本社会保障遭到破坏的危险。
  其三,功利主义不足以产生和培养出社会普遍的正义感,而正义感是维系在正义原则指导下建立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情感基础。正如前面我们所提到的,边沁式功利主义对公平与个人权利的观念都加以消解与否定,它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助于人们形成对公平、权利等的尊重与关切之情。如果仅以社会的功利总量最大化为目的,上述正义感的培养就是不需要的,我们唯一需要的只是对功利总体的关切。罗尔斯对近代功利主义的批判恰恰表明,总体功利最大化不应是唯一的目的与标准,而且也不能是最根本的目的与标准。
  二、重释“幸福最大化”原则
  密尔与边沁同属于一个大的时代,他虽然并不了解罗尔斯后来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但他也意识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密尔来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个根本的道德原则,但边沁的阐释过于狭隘和简单化,因此需要做出不同于边沁的一些新的阐释,以使“幸福最大化”真正成为一个可接受的根本道德原则。
  1.最大幸福与幸福的概念
  密尔首先对“最大幸福”概念进行了新的阐释。在边沁那里,“最大幸福”被简单地等同于“社会功利总量的最大化”,“每一个人的幸福”目的也就被“社会总体的幸福”目的所取代。但在密尔看来,“最大幸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总量最大化”,它应还有“最大普遍化”的含义,即“最大普遍的幸福”。在幸福总量的最大化与普遍幸福的最大化之间是存在着差异的:前者的落脚点是总体的幸福,而无须考虑普遍化的问题,而后者的落脚点是每个人的幸福,它必须考虑普遍化的问题。幸福总量的增加与幸福普遍性的增加并非一回事。如此一来,“最大幸福”实际上就包含了两个方面:总量幸福的最大化和普遍幸福的最大化,而密尔似乎更倾向于将后者作为最终极的目的。他说:“绝大部分善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整个世界的福祉,而仅是为了个体的利益——这是形成整个世界的善的基础。”没有每个人的幸福即普遍的幸福,就没有整个世界的善,整个社会的善是以普遍幸福为根本依据而不是以幸福总量为根本依据的。基于上述对“最大幸福”的新的理解,密尔就提出:“接受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的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是正当的,反之是不正当的这一信条。”这实际上就是把经过重新阐释的“最大幸福”依然当作道德的第一原则或根本依据。它所要求的就是,一个社会的制度建构必须以增进社会的最大幸福为宗旨,政府应是促进人民最大幸福的工具。密尔还强调,这个第一原则始终是以人本身的“永久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功利不只是眼前利益,还包括人的长远利益。“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
  密尔跟边沁都把幸福当作人的利益即自身之善来看待。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密尔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辨析。密尔认同边沁对幸福的定义:“幸福是指痛苦的免除,不幸福是指快乐的丧失”,但在此基础上他又指出,人跟动物的不同就在于,人的快乐不只是有低级的肉体快乐,他还有高级的精神快乐,因此快乐作为幸福的定义就包含了肉体与精神两方面的满足。人们之所以认为功利主义是“猪”的哲学,这是误解了功利主义对“幸福”的理解。按照密尔的看法,人是具有高级官能的,因此人不会满足于猪或动物式的低级快乐,而更渴望的是作为人才能获得的高级的精神快乐。精神快乐带给人的满足感远远大于肉体的快乐,因此人一旦拥有了精神的快乐之后,他是不会轻易放弃这种快乐而把自己降到动物的水平上,而仅以追求肉体快乐为满足。正像有知识的人都不肯成为傻子,有情感有良心的人不肯变得自私和卑鄙一样。所以,“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作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些”。因此人的幸福与否根本上还取决于其精神需要的满足,而精神之善又是与人内在的品德与智力相联系的。人自身品德和智力的提升,是人获得自我精神快乐的必要条件。在密尔看来,社会既以促进人的幸福为目的,就要致力于人们的道德与智力的提升。“对任何政治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何种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道德和智力的品质”,“所以政府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2.意志自由的幸福
  密尔指出,意志自由是人的精神幸福的重要的构成部分,是人类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
  所谓意志自由就是个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合理选择的能力。在密尔看来,意志自由对于人的幸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凡是在不以自己的意志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标准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重要的因素。”这其中的道理就在于,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因理性本质及其意志自由而成其为人,即人可以超越外在自然律的束缚,从自我理性出发来为意志颁布律令,即由人自身内在的理性来决定人的行为,这种根本意义上的自由能力正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换言之,人拥有理性这种高级能力,便必然会有发挥和实现自身这种高级本质能力的意欲,并会因之而获得莫大的满足和快乐。人的理性本质又要通过其自由意志而体现出来。因此自由意志是实现人的理性本质的必要途径,它也就是构成人的幸福生活的重要部分。密尔进一步指出,人只有在不断的自主选择与自我决定的实践中,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并提升自己的自由能力,人的内在品性与能力才会不断提高,人也才会提升自己的道德价值,从而也使人能够更加完善。可见意志自由是人的自我完善的前提和基础。并且随着个人品性的提高和价值的增加,他对别人也就更有价值,社会拥有这样的个体越多,就越充实和发达,因为“国家的价值,从长远来看,归根到底还在于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
  意志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思想言论的自由。密尔继承了康德强调思想言论自由的有关思想,主张必须允许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存在,其理由就在于它们有助于社会整体理性水平和智力水平的提升,从而对于促进人类的精神幸福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充分而平等的对话与讨论,真理才得以显现,并发挥其对实践的良好效用,在此意义上,人类的一切其他重要福祉的获得,都有赖于思想言论自由这种“精神福祉”的存在。密尔因此又认为,思想言论自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民主的缺陷与不足。在民主政治中,社会公共事务决策过程遵循的是民主的多数原则,但多数人的意见不等于就是真理,真理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很多时候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是出于真正的理性思考,而不过是基于某种狭隘的私利之欲的错误决定。并且,单凭人数的多少来决定某项社会政策,即使体现了多数人的利益,它也有可能会损害到少数人的利益。因此在民主决策之前应当有充分而自由的对话与研讨,通过不断的辩论真理才得以突显出来,而使人们认识到它们,并对人们的思想逐渐产生影响,最后才能有助于扭转整个社会的思想倾向。其实每个时代的思想启蒙过程,正是这样一个从真理只为少数人知晓和赞成,到逐渐为大多数人知晓和赞成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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