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作者:徐晓光     整理日期:2017-08-16 09:26:58

本书以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贵州的苗族、侗族、瑶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口头传承为研究对象,研究口头传承法律文化、传承的形式等问题。如研究苗族的“贾·理”、理词;侗族的款词、款歌;瑶族的“料话”“讲件”等。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在无文字的环境下设计了诉讼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如苗族传统诉讼文化中纠纷解决是通过理师的“摆古说理”来完成的。理师在厘清诉讼双方的具体责任和过错时以“筹”作为计算工具。纠纷裁定过程是以口头传承下来的“古理”和“先例”为法的依据,并形成了口传的“理词”,使习惯法内容得以具体化、固定化。有些内容被编成“古歌”,使法的传播范围更广。瑶族的石牌头人除了备办事公道、知识渊博、能说会道的素质外,还要头脑聪明,具备一定的口头创作和说唱能力。因此,他们既是条规的执行者,又是条规的主要宣传者。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诗的语言来解释石牌条规,以夹叙夹唱的方式来进行宣讲。本书还研究了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口传作品。口传作品虽在内容和功能上不尽相同,但在民族习惯法的传承中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口传作品为民族文学增添了绚丽的色彩,具有文学和法学的双重价值。不同形式的口头文学作品在内容方面有时会相互重叠,甚至在形式上有时也很接近。如苗族的“贾·理”、理词、巫辞通常只为苗族社会“专门人士”所掌握,而古歌的内容有时与前三者很接近,但苗族村寨社会中人们普遍会唱古歌,歌词内容为人们所知晓,传播范围也比“贾·理”、理词、巫辞广。换句话说,“专门人士”和知识阶层除了掌握“职业”特定的传唱技艺和内容外,可能也会唱古歌;广大苗族群众则或多或少会唱古歌,虽然对“贾·理”、理词、巫辞的内容不一定很熟悉,但通过古歌的内容也了解到了习惯法的基本精神。本书的内容形式新颖,研究视角独特。书稿的出版能很好地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来传承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文化遗产,起到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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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的作者是徐晓光,全书语言优美,行文流畅,内容丰富生动引人入胜。为表示对作者的支持,建议在阅读电子书的同时,购买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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